对《报任安书》中“定计于鲜”的“鲜”之解释

浙大附中  陈子良

《报任安书》中“定计于鲜”的“鲜”,以前人教版解释为“不以寿终”,而苏教版却解释为“态度鲜明”。如按苏教版的解释,“定计于鲜”的“于”就没法作出解释。

人教版把“鲜”解释为“不以寿终”应是确切的。《左传》昭公五年云:“葬鲜者自西门。”杜宇注:“不以寿终为鲜。”张湛《列子注》亦云:人不以寿终曰鲜。《尔雅·释诂释文》:“鲜,沈云古斯字。”阮芸台《释鲜》一文,论“鲜”“斯”古音相近而“通藉”,义皆为“死”。“鲜、斯、死、西,语之转也”。《诗经·邶风·新台》:“新台有泚,河水瀰。燕婉之求,籧篨不鲜。新台有洒,河水浼浼。燕婉之求,籧篨不。”《传》和《尔雅》皆云:“,绝也。”《说文》云:“,尽也。”《论衡》云:“者,死之比也。”滨《诗传》云:“不,犹言病而死者也。”《易·系辞传》中有“故君子之道鲜矣”之语,《释文》引师说云“鲜,尽也”。可见“鲜”与“殄”同义,都与“死”有关。而“鲜”所指代的“死”不是普通的生老病死,而是因故(如被杀等)在正常寿命的中间夭折,所以“鲜”是“不以寿终”。

    “鲜”按“不以寿终”解,则“定计于鲜”翻译成“在被杀之前就拿定主意(决定自杀)”,就很好理解了。所以本人认为“定计于鲜”的“鲜”还是以人教版的解释为好。

 

对“期已久”之“期”的解释

 

《阳货·二十一章》“三年之丧,期已久矣。”杨伯峻《译注》:“为期三年太久了。”而《经典释文》指出:“期音基。”刘宝楠《正义》将“期已久”与下文“期可已矣”贯通解,言一周年已不算短了。非为期三年之意。

 

期已久矣:期,讀基,周年義。謂守一年已久。或曰:此期字讀期限之期,三年期已久。下文“期已可矣”之期始讀基。

 

孔子学生宰我问道:“三年之期,期已久矣。”意思是说守孝三年的制度不合理,改为守孝一年就可了

 

宰我问:“三年之丧,期已久矣。”期,音基,下同。期,周年也。